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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台湾地区的代怀孕问题

       1985年,台湾的第一例试管婴儿诞生,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。如何解决代孕问题以及人工生殖技术带来的伦理困境、法律矛盾等问题,成为政府当前迫待解决的问题。  

台湾地区的代孕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

       1986年,台湾发布的《人工生殖技术伦理指导纲领》,对代孕的规定是以禁止为主要原则,以开放为例外。后来变成了完全禁止代孕行为的存在。1994年,台湾卫生署发布《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,明确规定禁止代孕技术的应用。台湾地区提交的“人工生殖法”中,包括两个不同的方案,一个是禁止代孕行为,另一个则承认代孕契约,但同时明确了供卵者为子女的法律母亲,禁止商业性的代孕行为。在亲子身份的认定问题上,《人工辅助生殖法》乙案明确规定:“孕母依代孕契约所生子女,代孕中介,自依人工生殖技术受胎时起,视为有意愿任父母者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之婚婚生子女。”即直接规定代孕子女的亲权由委托夫妻行使。  

       目前,台湾地区关于代孕问题的法律规定有了更多的完善和修复。但是从总体上看,情况也不容乐观。台湾当局对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还处于十分保守的状态,对于有代孕需要的台湾家庭而言,并没有很好的帮助。但是随着时间的步步推移,代孕问题会得到进一步的重视,立法问题也会向明朗的方向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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